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切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0)18号文第六条,简称“两免三减”)。这里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是获利年度而不是一般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规定的自开办、成立、生产经营之日。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应依照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例如:某企业1998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1999年赢利30万元,2000年亏损50万元,2001年赢利120万元。则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1年,因为1999年虽有赢利但不足弥补1998年的亏损,而2001年将1998年和2000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之后开始有盈利。
|